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落實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提升激勵機制,引導建筑施工企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開展項目質量水平評價,促進施工質量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做出努力。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可簡稱為質量評價)結果分三個等級:“好”、“良好”、“一般”。評價為“好”是我市建筑行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項目可推薦參加省一級的評價;“良好”為第二級;“一般”為第三級。每年評價一次。質量評價工作接受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由東莞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質量評價的對象為建筑施工企業在東莞市境內承包施工已經建成(備案)投入使用三年內的項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等專業工程。
第四條 質量評價由建筑施工企業自愿申報,由市建筑業協會組成專家評委會進行評價。評價工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現行有效的技術規范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為評價依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以“公平、公正、客觀”為原則,對工程竣工資料和實體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章 評價范圍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規定范圍要求的工程,均可參與申報評價。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住工程,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如項目有多個許可證,必須一起申報,不得僅申報其中個別棟;一個項目只能申報一次。
2. 別墅類工程,可按10棟以上(含10棟),累計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規模組團申報。
3. 以上工程公共部分必須裝修,商住工程項目初裝修面積不得超過25%,初裝修部分必須滿足使用功能。有地下室的項目地下室必須申報,設備房必須申報。
(二)工業建筑及設備安裝工程
1. 輔助配套功能齊全單體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廠房、倉庫。
2. 輔助配套功能齊全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體工業建筑群。
3. 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相對獨立的工業設備安裝工程或一條完整生產線。
(三)市政工程
市內城市規劃區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鐵、污水處理廠、水廠、給水系統、排水系統,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防洪、垃圾處理廠(場)、村街、園林改造修建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四)其他工程
1. 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發展國民經濟有重大意義的工程。
2. 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工程質量優良,具有代表性、標志性、特別紀念意義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質量評價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相關建設程序、工程建設現行有效的標準和有關節能、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合法,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個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術資料真實完整,符合《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過程。
(四)每個單位工程符合國家、省驗收標準,主體結構無裂、漏、滲等質量常見問題,設備體系完善,符合環保和建筑節能要求。
(五)工程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設計、監理、建設、使用單位對該工程申報質量評價加具同意申報的意見。
(六)工程在施工技術上應用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廣的建筑業十項新技術(2017)不少于六項。
(七)符合《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化手冊》要求。
對工程已通過綜合驗收,監督部門已出具監督文件的重點工程皆屬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第七條 申報質量評價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及項目經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分別為獨立法人,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分別為相應單位的注冊建造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
(二)承建單位是申報工程的總承包施工單位,或工程中標通知書列明的施工單位聯合體;對于大型建設項目,兩家以上(含兩家)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并分別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可由相關企業共同申報。
(三)參建單位是工程合法專業分包單位,每個參建單位所完成施工工程量必須達到申報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量10%以上,申報時需要提供資金來往憑據。
第八條 群體工程申報質量評價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業作為承建單位進行申報;若群體工程由多家施工企業分別承建工程量相同,則由建設單位進行申報,并可由建設單位從承建單位中選定不超過3家施工企業作為參建單位進行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評價范圍:
(一)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工程。
(二)將工程整體違法轉包、分包,或將主體工程轉包的。
(三)違反國家現行有效的技術標準的工程。
(四)建筑節能驗收不達標及不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的工程。
(五)施工期間發生過較大質量責任事故,或主體結構有質量隱患,或質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設計要求及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
(七)未按我國技術標準在東莞市內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隱蔽難以檢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
(十一)未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條》和《東莞市建筑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手冊》、質量常見問題投訴多的工程。
(十二)工程技術資料未采用現行的《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資料虛假、施工過程記錄失卻,難以核查工程質量管理過程資料的項目。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質量評價申報程序:
(一)房建項目已完成備案,市政項目驗收后監督部門已出具的監督文件;
(二)符合條件(一)的項目可隨時在創優申報系統里登錄頁面http://gzxt.dgcia.com/login 申報,審核通過后遞交紙質《申報表》、《承諾書》和《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情況的評價意見》到協會質量安全部,每年的2月20日截止申報,之后申報的自動滾動到下一個年度評價。在二月底前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資料初審通過后參加每年三月中旬的工程實體現場檢查。
(三)評價結果在市建協網站公示公布。以優中選優原則在獲獎項目里推薦申報省一級評價,申報時間為每年的四月中旬。
第十一條 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紙質申報材料:系統申報審核通過后遞交《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申報表》和《承諾書》《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情況的評價意見表》各一份;
(二)系統申報時需上傳以下資料(原件掃描):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2、《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或監督說明);
3、申報參建單位的專業分包合同有效部分掃描件和資金來往憑據不少于造價的20%(無參建申報的無需提供);
4、《承諾書》;
5、《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情況的評價意見表》。
(三)現場實體檢查時準備匯報資料:反映工程質量施工過程質量情況的5分鐘影像文件或PPT。
第五章 評 價
第十二條 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價。專家組由四人組成,分土建和安裝兩個專業,專家從協會專家庫里抽取,市建協質量安全部負責組織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工程經資料初審合格后進行現場工程實體質量檢查,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實體工程檢查方式和內容:
(一) 聽取承建單位工程施工和質量情況介紹。
(二) 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三) 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情況(安全性、功能性和觀感質量)。
第十五條 專家組根據資料和工程實體檢查情況提交書面評價結果,依據評價結果和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情況的評價為良好及以上的項目進行綜合評議確定工程質量評價等級。
第六章 公 布
第十六條 在市建筑業協會網站公布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獲得良好等級的項目總承包、參建、監理單位名單及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信息。
第七章 紀 律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評價資格。
第十八條 參與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行為規范、廉潔自律。違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參與評價的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東莞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本會會員單位,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
東莞市建筑業協會
2024年1月23日
附件:1、《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申報表》
2、《承諾書》
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申報單位承諾書
東莞市建筑業協會:
我單位承建的 (項目名稱) 于 年 月申報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鄭重承諾如:
一、我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真實、有效,符合《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評價管理辦法》的要求,不存在弄虛作假現象。
二、申報項目不存在下列情況:
(一)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工程。
(二)將工程整體違法轉包、分包,或將主體工程轉包的。
(三)違反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工程。
(四)建筑節能驗收不達標及不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的工程。
(五)施工期間發生過較大質量責任事故,或主體結構有質量隱患,或質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設計要求及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
(七)未按我國技術標準在東莞市內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隱蔽難以檢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
(十一)未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條》和《東莞市建筑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手冊》,質量通病投訴多的工程。
(十二)工程技術資料未采用現行的《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資料虛假、施工過程記錄失卻,難以核查工程質量管理過程資料的項目。
如有違背上述承諾的行為,我單位愿承擔相應責任,按規定接受取消參與評價資格的處罰。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情況的評價意見表
東莞市建筑業協會:
由(施工單位名稱)承建的(項目名稱),我單位對該工程質量在滿足使用功能、結構安全性、觀感質量等方面,綜合評價為:
差□ 較差□ 一般□ 良好□ 好□
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同地區其他政策